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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讯(第27期)| 温馨提醒:游客火车站意外受伤,旅行社被判赔7万!
2025-0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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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会定期为会员单位推送一些旅游典型案例以供会员单位了解、学习。本期经典案例分析为——温馨提醒:游客火车站意外受伤,旅行社被判赔7万!(转载自旅榜)

近些年,伴随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银发旅游”展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越来越多的退休老人选择走出家门。然而老年人出游过程中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问题,老年人因年龄增长而行动受限,途中受伤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加。


【案例一】
旅行团游客火车站意外受伤 



退休的高女士在2023年春节期间,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在车站换乘时,因车站电动直梯故障,高女士在旅行团组织下,拖大件行李箱乘坐下行自动扶梯时摔倒,全身多处受伤骨折,住院治疗长达近半年。出院后,高女士将旅行社和铁路集团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某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旅行社各自赔偿高女士70000元。
高女士诉称,其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游玩7天的“夕阳红”旅行团。根据旅行社的出行安排,2023年1月22日,高女士在旅行社人员组织带领下到达某车站进行换乘。由于车站电动直梯被限制使用,旅行社安排旅行团一行人拖着大件行李箱乘坐下行自动扶梯。团内另一名老年人游客张先生在自动扶梯出口处被行李箱绊倒,其后随行的高女士无法下自动扶梯,紧接着摔倒,全身多处骨折。
高女士认为,事故发生时系假期期间,电动直梯被限制使用是某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保障措施采取不当。旅行社组织安排老年人拖大件行李箱乘坐自动扶梯,未考虑到老年人行动不便的问题,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高女士主张旅行社、某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财产损失370000元。旅行社辩称,第三人张先生乘坐电梯不当倒地,导致高女士等多名乘客受伤,张先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旅行社管理行为与高女士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旅行社不存在侵权行为。事发地点在车站内,由于车站电梯无法下行,高女士不得不乘坐自动扶梯,车站应急处置不当,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正是因为考虑到老年人行动不便,旅行社特地增加了乘车随行人员。车站是公共交通设施,不同于旅游景点,旅行社已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不存在过错。某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事故是第三人原因导致,事发时电梯运行良好,第三人失去平衡摔倒导致后续旅客受伤,应由第三人张先生承担主要责任。
旅行社作为活动组织者,没有为老人出行进行必要保障,也没有联系车站提供相应服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大件行李行动不便,没有听从广播语音,也没有寻求站台工作人员帮助,也存在过失。事故发生后车站第一时间按停急停按钮,拨打120,送高女士到医院救治并垫付费用,已尽到了应尽的责任,车站并没有侵权。

【案例二】
旅行社被判赔偿游客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春节出行高峰期间,在对直梯自由使用进行一定限制的情况下,未对乘坐扶梯的旅客的安全出行进行充分的保障,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本案事件的发生。

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行社,未对老年旅行团旅客的出行安全进行有效的告知,未尽到充分保障旅客安全的义务,也应对本次事件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本次事件发生的起因是因为第三人张先生拿着大件行李在扶梯出口处摔倒,导致随后人员无法顺利下扶梯而摔倒受伤,故张先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具体责任比例的确定上,最终确定某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旅行社和张先生平均承担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以及高女士提供的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票据,法院确定赔偿金额共计210000元,高女士在案件中不主张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持异议。

法院最终判决某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旅行社各自赔偿高女士70000元。


来源 | 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旅榜

报送 | 山西省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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