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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2024-12-2710

旅行社违法情节严重时,存在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可能性;旅行社没有违法情节时,存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可能性,应当引起旅行社的重视。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实体性依据

《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法条的含义,一是旅行社的设立许可必须符合条件。申请人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时,必须同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缺一不可;二是旅行社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在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存续期间,同样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还是缺一不可。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存续期间的刚性条件。一是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就是旅行社在存续期间,必须要有固定的线下经营场所;二是旅行社要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三是要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3.原国家旅游局对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数的具体规定。《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对“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要求是,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

“必要的导游”的具体要求是,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4.原国家旅游局对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旅行社设置了缓冲期。上述通知要求,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在2014年10月1日前,应当具备《旅游法》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

时至今日,缓冲期已过十年,任何一家已经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都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从严格意义上说,只要旅行社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比如旅行社只有2名甚至没有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导游已经取得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就可以被撤销。

也许有人会质疑,原国家旅游局以通知的形式,对《旅游法》许可、招徕、组织、接待的资质进行解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说这样的解释是否为有效的解释。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旅游法》作出了定性的规定,没有进行定量,为了便于法律的执行,原国家旅游局作为国务院的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旅游法》的规定进行量化,作出技术性的解释,而且这样的解释已经得到司法实践的检验。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程序性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旅行社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后,改变经营方式,导致经营场所、营业设施、经营管理人员、导游人数等与《旅游法》规定不一致,都存在被撤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概率。比如旅行社退租了线下的经营场所,改为线上开展旅行社业务,导致旅行社“固定经营场所”的不存在,该旅行社的业务经许可证就应当被撤回。

综上,《旅游法》颁布实施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的开展,被赋予了新的条件,旅行社应按照规定,将上述法定条件贯穿于整个存续期间,否则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撤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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