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旅游者和旅行社业务员在自媒体上交流,经过半天陆陆续续的网络聊天,最终确定旅游线路和价格,旅游者向业务员支付了全额旅游团款。旅游者出团前取消了旅游行程,要求旅行社全额退还旅游团款,旅行社要求旅游者承担部分损失;旅游者认为没有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尚未订立合同,即使有损失,也与旅游者无关。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旅行社和旅游者仅有网络聊天,包价旅游合同未签订书面的形式,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包价旅游合同的确不成立,旅行社应当全额退还旅游团款;另一种观点恰好相反,认为包价旅游合同已经订立,旅游者应当承担实际损失。
一、《民法典》对合同订立持鼓励和宽容态度
出于鼓励交易、繁荣经济的目的,《民法典》对合同订立规则的设置较为宽松,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就认定合同成立;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认定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上述鼓励交易的基本精神,应当贯穿于旅行社业务的经营中。在上述案例中,旅行社和旅游者已经就旅游线路、旅游价格等达成协议,且旅游者向旅行社支付了旅游团款,旅游合同的订立不应当存在任何争议,包价旅游合同已经订立且生效。
二、旅行社和旅游者对合同订立存在的误解
业内不少人,当然也还包括部分旅游者,均受困于包价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的规定,一旦发生纠纷,总是以包价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为由,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只要在出团前解除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就会为违约金或者实际损失的承担发生纠纷:旅游者解除合同,会主张包价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既然合同尚未签订,就等同于合同不成立,旅行社就不能扣除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旅行社亦然,旅行社出团前解除合同,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也会主张合同尚未签订,和旅游者也不存在合同关系,自然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事实上,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与签订,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之间相辅相成,而不是截然对立:订立合同反映的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主观意愿;签订合同是将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主观意愿书面化和固定化;未签订合同并不导致合同未订立,更不会导致已经订立的合同消灭或者无效。
三、旅行社和旅游者网络聊天的性质
旅行社与旅游者的网络聊天具备书面性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在上述案例中,旅行社和旅游者以网络为载体,通过网络聊天,就参团旅游达成了合意,确定了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包价旅游合同即告订立;与此同时,旅游者将旅游团款全额支付给了旅行社,也从另一个侧面强有力地证明,包价旅游合同已经订立。
总之,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关于参团旅游的聊天,就是一个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过程。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旅行社或者旅游者不得以包价旅游合同未订立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案例中的旅游者,拒绝承担旅行社的实际损失的观点缺乏依据。
综上,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与否,并不取决于合同订立的形式和方式,而是取决于旅游者和旅行社是否就参团旅游达成合意:合意达成,包价旅游合同就订立,反之则未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