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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与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举要
2024-12-23245

一、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与经营

旅行社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分社和服务网点,两者在设立与经营中存在差异:

1.分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受到的限制较少。分社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旅行社业务的招徕、组织和接待,甚至可以这么说,除了不具备法人资质外,分社和设立社的业务经营实际上没有多大差别,所以,旅行社设立分社,就要增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质量保证经增存的数量,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2.服务网点的业务经营范围,相对受到限制。服务网点设立后,只能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招徕和咨询业务,而不得开展其他业务经营活动,比如服务网点不得直接将招徕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也不得接受其他旅行社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

二、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与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1.不少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备案。《旅行社条例》第十条规定,分社办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于服务网点的备案时间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在实务中,一些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后,既不以纸质的书面形式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也不通过电子方式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导致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无法实时掌握分支机构设立的信息。

2.一些旅行社设立分社后不按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之所以旅行社设立分社要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源于分社的经营资质与设立社相差无几。在实务中,一些旅行社设立分社后,通过不备案等方式,故意隐瞒设立分社的事实,以达到不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目的;设立的分社被发现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纳也是一拖再拖。

3.有些旅行社违规跨省设立服务网点。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旅行社跨省设立服务网点的前提是,旅行社要跨省设立分社,在分社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设立服务网点。在实务中,有些旅行社并未按照此项规定,直接跨省设立服务网点。

4.很多旅行社疏于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此项规定赋予旅行社的管理义务至少包括两项,一是旅行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实务中,分社、服务网点的负责人与设立社订立劳动合同的比例就不高,更何况分社、服务网点的一般员工。

二是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实现“四统一”。实务中,大部分分社、服务网点宛如一家具备法人资质的旅行社,即使有所谓的“四统一”,也大多流于纸面形式。

5.少数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某目的,就是为了收取管理费。这些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本质上是为了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而实现向承租人收取管理费的某地。设立社以分社、服务网点设立的合法形式,掩盖其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非法目的的现象并不鲜见。实务中,有旅行社设立上百家分支机构,每年收取的管理费就相当可观。

综上,分支机构的设立,对于提升旅行社的市场竞争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中存在的问题,有些可以通过现有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有些则需要完善现有立法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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