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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未收到旅游团款继续接团后甩团责任的承担
2024-09-183
案例 A旅行社业务员以A旅行社的名义招徕旅游者,收取了旅游团款,出具了收款凭证,但未签订包价旅游合同。业务员将旅游团交B旅行社,B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了书面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者对包价旅游合同乙方当事人的改变也知情且同意。书面包价旅游合同特别注明,“3月15日前缴纳完团款,该合同才能生效,否则无效”。
3月17日,B旅行社在未收到团款的情况下,组织旅游者前往旅游目的地,3月19日,B旅行社以未收到旅游团款为由拒绝提供后续服务,A旅行社不承认与旅游者有合同关系,旅游者被晾在一边。
一、A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已经解除
A旅行社的业务员以A旅行社的名义招徕旅游者,收取了旅游团款,A旅行社与旅游者达成了参团出游的合意,双方订立了包价旅游合同,尽管尚未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但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且生效。
按照正常的业务操作流程,业务员应当将旅游团交由A旅行社操作,由A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后续服务,但由于业务员擅自将旅游团交B旅行社操作,在旅游者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旅游者和B旅行社签订了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这样的操作,与民法上规定的债务转移(尽管A旅行社对发生债务转移的情形一无所知)相吻合。
按照债务转移的相关规定,一旦实现了债务转移,A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包价旅游合同即告解除,包价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B旅行社和旅游者。此后,旅游行程中发生的任何事件,都与A旅行社无关,旅游者只能向B旅行社主张权利,相关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由B旅行社承担。
二、B旅行社以行为表明双方已订立了包价旅游合同
B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一个阶段,B旅行社与旅游者约定,3月15日前未收到旅游团款,B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无效。这里的无效的含义,实际上是解除意思,就是B旅行社在3月15日前未收到旅游团款,旅行社可以单方解除已经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
在此背景下,B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属于附收款时间条件的合同。只要满足了B旅行社3月15日前未收到旅游团款的这个条件,B旅行社就有权解除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B旅行社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更不属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而是正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结果。
第二阶段,B旅行社未在约定的期限前收到旅游团款,本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包价旅游合同,但B旅行社在可解除却未解除包价旅游合同的情况下,继续按照原计划为旅游者安排目的地的服务。B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这个行为,是以实际行动自我否定了附收款时间条件的约定,放弃了单方解除包价旅游合同的权利。
既然如此,B旅行社就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B旅行社在为旅游者提供正常服务的两天之后,忽然拒绝为旅游者提供后续服务,B旅行社的行为,必须定性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至于B旅行社没有收到旅游团款,则是B旅行社与A旅行社业务员或者A旅行社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和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为两个法律关系。
因此,就B旅行社而言,一旦放弃了约定的解除合同权利,就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为旅游者提供后续服务,否则就涉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同时,B旅行社还必须向旅游者承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之后的民事责任。
综上,上述案例给予旅行社的启发是,旅行社在经营中必须加强对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防止本公司职工“吃里扒外”情形的发生;旅行社在接受其他旅行社委托负责接待旅游团时,应当妥善管理应收款;同时,假如旅行社之间发生经济纠纷,不得殃及无辜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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