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车销”与“车购”(一)!》
孙志永
合情未必合理,
合理未必合情。
合规未必合法,
合法未必合规。
“车销与车购,导游与导购”
导游能不能车销车购?是合情合理,还是违法违规?
——谈导游的车销车购问题!①
#旅游观察 #导游的车销车购 #兜售商品 #旅游点评 #抛开“情与法”,我们如何看待导游的“车销车购”行为?我们说“法不容情”,但还有一句“法不外乎人情”。导游的“车销车购”是小过,还是大错?是违法违规,还是合乎情理?既有其存在的历史文化基因,也有其人情世故之外的利益纠缠。
抛开“情与法”,我们如何看待导游的“车销车购”行为?今天,我们不谈“情与法”,我们就用“农村赶大集”、“城镇逛集市”的“小摊小贩”视角,用“挑着货郎担的行商”、用“小杂货店的坐商”的角度,去孤立地、单纯地、市井化、世俗化的思考和观察导游的“车销”行为,去看一看,听一听,想一想,我们会如何判断和选择。
首先,这些生活场景是比较常见的,衣食住行,日常生活的必需品,通常价格不贵,比较方便实惠,很多店家、商贩和本地居民/村民是熟人关系,有着长期的、稳定的、区域性的联络,在感情上有一定的信任度。
其次,这样的一些交易行为,在历史上相当长一段时间,是不需要卫生许可,不需要营业资质,不需要行业准入的;但是,也并不完全是不缴租/不纳税,历史上有牙税,牙行征税做法,一些市集摊贩是要缴摊位费,缴管理费,一些固定的商家是要缴费用的,有的甚至要缴人头费/保护费的,一些挑着担子走的,路边摆摊的,则多半是不缴费用的。
第三,这些商品交易,乡镇的以农副产品,“柴、米、油、盐、酱、醋、茶”为主,通常不太会涉及贵重的金银玉器,大件商品,贵重家俬,这些多半有专门的店铺经营,利润率和溢价有着合理的尺度。
综上所述,将导游和旅游者置于这样的生活场景之中,很多游客对导游的“车销”行为,也就并不那么反感。导游的“车销”有时还提供了便利,省却了游客在陌生场景中寻找、挑选商品的麻烦。在人生地不熟的情况下,旅游者与导游有一定的信任基础,相较于其他商家更有信任感。这也是很多导游和司机,自己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旅游者会在一定程度上认可“车销车购”行为,并不过度反感司机和导游的推销动作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车销”行为具有一定的需求,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这种交易行为,只要在一定的“度”的范围内,并不必然会侵害旅游者的消费权益。客有所好,投其所好,也是一件平常之事。
然而,古往今来,社会现实,三教九流,卖狗皮膏药的,混迹其中;地痞流氓,摊匪菜霸,欺行霸市,拉帮结派,掺杂其间,也会或多或少的出现。简言之:在市井烟火气的视角下,导游车销更像是一个“移动的熟人小贩”在“临时的流动集市”(大巴车)上做点小买卖。只要不过分、不坑人、东西对路,它就是旅途中的一段寻常市井插曲,谈不上多高尚,但也未必有多可恶,核心就是“便利”与“信任”的交换。游客的接受度,恰恰反映了这种朴素交易逻辑在特定场景下的生命力。
导游的心态,往往体现在服务态度上,游客给不给面子,则体现在买与不买的细节之中。如果过分地忽悠,价格虚高,坑蒙拐骗,强买强卖,就会带来负面的反应。
以上,也可以部分地回答为什么导游车销行为会引发行业争执这个问题,为什么很多资深的导游从业者、旅行社工作者、旅游洗业的专家学者难以有统一的观点的原因。
#旅游观察 #导游的车销车购 #兜售商品 #旅游点评 #回到“理与规”,我们如何对待导游的“车销车购”行为?在旅游界,相当一部分旅行社和导游同仁们,并不认为导游的“车购车销”行为是多严重的错误。在部分旅行社和导游群体和社会公众舆论之间形成了两个不同的舆论场。
回到“理与规”,我们如何对待导游的“车销车购”行为?落实在言行上,就是一个选择问题,是一个方式问题,是一个结果问题。
关于导游的“车销车购”行为,事实上存在着两个截然不同的舆论场,存在着两个观点截然相反的人群,存在着两个完全不同的宇宙和世界。当前,关于导游“车销车购”问题,不管是导游自己曝光车销问题,还是游客投诉车销问题,或者某些旅游博主揭露车销问题,还有一些旅游自媒体发布的处罚车销问题。导致社会公众舆论一个圈层,一边是更广泛的社会公众层面的舆论批评,质疑导游劣行;导游及部分旅行社一个圈层,一边是部分导游职业从业人员的委屈和不平,认为自己没错!这两个圈层仿佛各成体系,各说各的,各骂各的,各讲各的道理,好像互不通信息,有一个信息茧房一样。
我们说这个导游“车销车购”之前,可以了解一下最近互联网上关于演员“那某”自曝“高考移民”、“定向委培”、“委培违约”事件一度冲上热搜;还有,很多年前还有一个“我爸是李刚”的“李刚”事件。提到这两件事,主要是有感于导游自媒体《导游之家》每次发表关于导游负面舆论就会引发部分导游同仁的关注和评论,有感于近期视频号旅游博主“不做作的姣姐”发的一则短视频《旅游车销大揭秘,这不是旅游,是移动商场强买强卖!》下面很多导游同仁的极端对立的评论观点。
那么,我们回到“理与规”,如何对待导游的“车销车购”行为呢?这里,我们不谈“情与法”,就问一下自己,理性、客观、务实地思考一下,作为导游,是否应当像“那某”自曝自己那样,是否应当像“李某儿子”那样,去在互联网公开平台上去理直气壮地宣扬“车销车销”的正当性、合理性和正义性呢?
作为旅游从业人员,作为导游工作者,面对“车销车购”行为,最大的法律风险是不知道法律风险!
很多做“车销车购”的导游同仁,都不认为“车销车购”行为是违法违规的!这一点,是比较令人因惑的。为什么呢?①如果他不知道“车销车购”违法违规,那么他是怎么通过导游资格考试的?因为,《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明确禁止“车销车购”等兜售行为。②如果他知道“车销车购”违法违规,那么他不应该低调、 收敛、不去跟别人乱讲、不要去自己给自己曝光吗?难道他不知道互联网是有记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也会留下痕迹的,普通游客都会很容易地使用智能手机网上曝光或向文旅部门投诉或或打12345举报的吗?
所以,很难理解很多导游人员在导游自媒体/旅游揭露车销短视频下面,辱骂视频博主行为,这又是为什么?是抬杠?是愤愤不平?攀比火车、飞机乘务员能售卖商品,是为自己鸣不平?我个人认为导游的“车销车购”行为,本来应该偷偷摸摸做,夹着尾巴做,心态放平去做,不与反对车销游客硬杠去做,而你与游客争执又为什么呢?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上,你要做好导游工作,都应该是情商和智商双高的,因为导游工作需要和不同的人打交道,导游人员不仅需要有丰富的知识储备,还要有察颜观色、洞察旅游者心理的高情商。
“车购车销”,能不能做?要不要做?可不可以做?会不会做?要回答这些问题,有一个前提,就是我们的导游同仁们,有没有想过要承担的后果?说的再直白一点,要“愿赌服输”,要“赢得起,也要输得起”,要遵守“契约和规则”,就是要自己卖掉了,自己也赚到了,要胜不骄;游客不买,自己没有赚到,要败不馁;不能乱发脾气,不能强买强卖,不要搞的鸡飞狗跳,不要威逼利诱,不要坑蒙拐骗,不要搞成投诉举报,这样才能平衡“车销车购”可能产生的损益得失问题。如果,赌不起,也输不起,更害怕被投诉举报,还担心被监管部门查到,更舍不得自己的导游证被吊销,不愿意被处罚,那么就不要去做“车销车购”了。
嘴硬没有用,蛮横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抬杠只能泄一时之愤,网暴曝光的游客、打假博主和旅游同仁,并不是积极的应对舆情的有效方式。如果想好了,自己愿意为自己的选择买单,愿意承担可能带来的风险和不利后果,这样才能面对现实,做好心理建设,才不会有太大的心理落差,提醒自己不要采取过激行动。否则,你自己做的憋屈,被舆情追着骂,也被文旅监管部门盯的发毛,这个工作做的偷偷摸摸,胆战心惊,患得患失,这哪里还是工作,这是打游击,这就是猫捉耗子的游戏。
遵从内心的选择,倾听心灵的召唤,去做自己认为对的事吧!
也许,人教人,很难;事教人,会容易一点。
胆肥无畏,赚坑蒙拐骗的钱!
胆大心虚,赚适可而止的钱!
胆小老实,赚规规矩矩的钱!
各自选择,贫穷富贵,盈亏输赢,自己认领。
虽然中国有一句古话叫“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但毕竟“富贵险中求”,我们还要知道下面的几句“也在险中丢,求时十之一,丢时十之九”。毕竟现在拍照拍视频上网,有时会吃不了兜着走,毕竟多数导游没有“李刚式”靠山,没有“那某”的实力(当然如果你真有这个背景和能量,也不要做导游了)。即便,你“无知无畏”,不知道“车销车购”违法违规,或者你也不怕投诉举报,也不怕被处罚吊证,然而,你好像也没必要必要在网上自曝/与反车销游客和同行抬杠吧?为自己“车销车购”鸣不平?能争来什么同情吗?不会!那为什么要像那某一样自曝抬杠愤愤不平呢?
#旅游观察 #导游的车销车购 #兜售商品 #旅游点评 #遵守“法与规”,旅行社如何面对导游的“车销车购”行为?从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角度来看,组团社、批发商、地接社、导游和司机要清楚导游在旅游大巴上的“车销车购”行为存在民事风险、行政风险和刑事风险。
遵守“法与规”,旅行社如何面对导游的“车销车购”行为?导游能不能在旅游大巴上进行“车销车购”?旅行社自身对导游的“车销车购”行为持什么态度?从组团社、批发商、地接社、导游、车队不同的立场来看,各有各的选择。
以前一直以为“车购车销”多数发生在出境团,长线团和地接团上,但现实是周边的一日游,二三日周边组团,周边的巴士散客班上的“车销车购”,在我们看不到、听不现、盯不牢、不关注的周边巴士游上也有导游存在“车销车购”的情况。
组团社知不知道导游会推“车销车购”?无论组团社推什么产品,这个问题必须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必须要明确:允许“车销车购”是一种态度,禁止“车销车购”是一种态度,不反对也不支持“车销车购”是一种态度。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暗自默许由导游和游客商量着来,游客不反感且需要是一种情况,游客反感且不需要是一种情况,游客不反感也不需要是一种情况。
我认为,如果组团社与游客之间明确是纯玩、品质、无自理、无购物的,就应当明确与批发商和地接社确认,不允许导游“车购车销”;如果批发商或地接社明确与组团社说明,导游要推“车购车销”,那么组团社应当自己权衡利弊得失,是否需要报这条线路;如果组团社本身接受了批发商和地接社要求,允许导游“车销车购”的,组团社自己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如果导游既没有按照组团社的要求来,也没有获得地接社或批发商的同意,擅自在旅游大巴上开展“车销车购”行为,这种做法极为不妥。而现实中,这种情况还不在少数,很多导游打着政府补助的旗号,背着旅行社,以帮司机卖东西为借口,开展“车购车销”,这种方式很不可取。
无论是组团社、批发商,还是地接社,都应当清楚一件事,“车销车购”在法律法规层面是禁止的,目前没有例外情况。一旦触碰“车销车购”,就不仅仅是导游的个人行为,因为导游的带团是职务行为,旅行社是脱不了干系的。
“车销车购”问题从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条例和规范的方面来看是有明确的“禁止性的规定”的,在这一点上不存在争议的空间。从法律法规的事实评价来看,明令禁止;从合情合理的公众接受的价值认可来看,既存在一定的合理区间,也存在一定的争议空间。导游执业是许可准入,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准入。当我们参加导游资格考试,获得导游资格证书,申领导游证,开如导游执业时,就要求我们在旅游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开展导游服务。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旅游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的具体规定:
1. 《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车销车购”行为本质上属于"诱导购物",直接违反《旅游法》的有关规定。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条例明确禁止导游兜售物品行为。
3.《导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兜售物品的处罚。
4.《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第十条: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四)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五)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从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赔偿标准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另外,还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尤其要注意一些许可经营的,比如说烟、酒、金银器、化妆品、食品等,不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涉及到旅游法律法规禁止兜售物品,涉及到税收问问题,还会涉及到其他商品的许可经营资质问题。部分导游喜欢在车上兜售食品,食品经营是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这一点特别要注意。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导游习以为常的,旅行社当作行规的,导游的“车销车购”行为隐藏着巨大的民事赔偿风险,存在行政处罚风险,情节严重的会涉及到刑事风险。
(文:孙志永/Deepseek提供辅助创作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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