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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讯(第11期)| 注意!导游带团不得向游客兜售物品
2024-07-0214

对暑假研学旅游高峰期的来临,山西省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会定期为会员单位推送一些旅游典型案例以供会员单位了解、学习本期经典案例分析为——注意!导游带团不得向游客兜售物品。(转载自石榴云12345问政平台、搜狐

案例一

【旅游车上兜售商品——新疆一导游被罚10600元





游客刘先生举报称,在其参加的 “北疆三湖双飞8日游”旅游活动中,新疆某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有兜售商品的行为。经调查,导游孙某称在大巴车内放有特产订购单。但没有强行推销,如果游客觉得好吃,干果店老板会按照旅游者要求邮寄或是将购买的干果直接送到入住酒店。该旅游团19名旅游者中有11人证明导游有兜售行为,并有4人支付给导游共计1220元用于购买特产奶枣、西梅。孙某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600元,没收违法所得382元的行政处罚,另对旅行社给予警告。(案例转载自:石榴云12345问政平台)


案例二

【未经游客同意,导游擅自增加购物场所并在大巴兜售物品!



游客江某在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报名参加湖南长沙等地游。行程中,导游王某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增加购物场所,并在旅游大巴上向游客兜售膏药、银梳子、黄金果等商品,江某共消费600元。因对导游的行为不满,江某投诉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文化和旅游局,要求处罚导游王某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文化和旅游局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导游退还江某600元。导游的违法违规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案例转载自:搜狐网站)


【提示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游客参团报名时,应与旅行社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并注意审查合同的相关条款,向旅行社索要旅游合同、行程单及相关收据,以便维权使用。如果旅途中遭遇导游兜售物品,应依法理性维权,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取证,保留收据、发票等证据,及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导游应依法依规执业。导游带团旅游应遵守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自费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导游应提升服务质量,严格依照旅游合同的规定履约,以优质的服务赢得游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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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山西省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报送
来源 | 综合整理自石榴云12345问政平台、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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